選管會︰組織參與任何選舉活動 應留意有否違反國安法第29條

政治

發布時間: 2020/07/14 18:12

最後更新: 2020/07/14 18:32

分享:

分享:

選管會指,香港法例並沒有所謂「初選」機制。(資料圖片)

民主派初選上周末舉行,目前正進行點票程序。選舉管理委員會今日發聲明,表示香港法例並沒有所謂「初選」機制,任何所謂「初選」並不構成立法會選舉或公共選舉程序的一部分。選管會又提醒,組織或參與任何選舉相關活動時,應小心留意有否違反《港區國安法》第29條。

發言人指出,選舉是嚴肅的事情,選舉程序受有關選舉法例嚴格監管。公共選舉必須在公開、公平和誠實的情況下進行。

聲明中指出,選舉活動是否構成任何罪行,則視乎檢控機關及法庭的決定。選管會提醒,市民在組織或參與任何選舉相關活動時,應小心留意《港區國安法》第29條。第29條規定,為外國或者境外機構、組織、人員竊取、刺探、收買、非法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;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、組織、人員實施,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、組織、人員串謀實施,或者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外國或者境外機構、組織、人員的指使、控制、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,對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進行操控、破壞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,即屬犯罪。

選管會表示,根據《選舉條例》,所有候選人在選舉後,必須向有關當局就其在選舉開支及收取的選舉捐贈提交選舉申報書。因此,如符合上述條例第2條的候選人定義,不論最終有沒有報名參選9月立法會換屆選舉,有關人士在選舉中涉及的一切開支,必須予以申報。發言人強調,《選舉條例》第23條訂明,只有候選人及其授權的選舉開支代理人可招致選舉開支,否則即屬非法行為。
 
發言人續指,根據《選舉條例》第7至9條,任何藉賄賂、武力、脅逼或欺騙手段以誘使他人參選或不參選的行為,均屬舞弊行為,一經定罪,最高可判處罰款500,000元及監禁七年。

另外,根據《立法會條例》第42條,已遞交提名表格的候選人,只可在提名期結束前撤回其提名。現行法例不容許候選人在提名期結束後退選,亦沒有所謂「棄選」機制。

立即下載hket App,掌握「全球疫情實時動態」: https://bit.ly/2V94aIF

訂閱Telegram最新🍴✈️🎁優惠及送禮情報:https://bit.ly/3bebLM2

責任編輯:林曉君